市场调研对出国(国内市场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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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入境管理法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条 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冒用证件出境、入境,逃避边防检查,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初次非法出境入境,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初次非法出境入境,不配合调查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再次非法出境入境的;
2.采取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等方式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非法出境入境的;
3.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非法出境入境的;
4.在不准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期限内非法出境入境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条 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初次协助一人非法出境入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该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初次协助一人非法出境入境,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该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二人(次)的;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三人(次)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
3.口岸经营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4.因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协助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单位具有除上述第3项行为外的其他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次)的;
2.中国公民在不准出境、不予签发出境证件期限内骗取出境证件的;
3.外国人在不准入境、不予签发签证期限内骗取入境证件的。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三份(次)以上的;
2.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3.勾结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4.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弄虚作假骗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一件(次)的,罚款从五千元起,每增加一件(次)加罚一千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从一万元起,每增加一件(次)加罚一万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从五千元起,每增加一件(次)加罚一千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
(二)因违反规定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一万元。
第十条 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拒不交验居留证件、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
2.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3.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下的;
4.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初次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
6.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或者留宿人未办理登记超出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采取侮辱、逃跑等方式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2.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超过规定时限四日以上或者拒不交验居留证件三次以上的;
3.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一百二十日以下的;
4.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或者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二次以上五次以下的;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再次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6.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留宿人未办理住宿登记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二次以上五次以下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因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2.因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一百二十日以上的,或者因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或者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五次以上的,或者因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因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6.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留宿人未办理住宿登记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五次以上的,或者因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旅馆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下的,给予警告。
(二)旅馆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上五人(次)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旅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五人(次)以上的;
2.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外国人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1.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离开,但仍在该区域滞留的;
2.再次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收缴、销毁其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或者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收缴其所用工具的;
2.因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第十三条 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超过规定时限五日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超过规定时限五日以上的;
2.再次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阻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强制迁离决定的;
2.因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非法居留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拘留:
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罚款从非法居留第十一日起计算);
2.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
2.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二)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因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被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处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
第十六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
2.初次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
3.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容留、藏匿非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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